华侨大学教职工荣誉体系实施办法(试行)
华大综〔2025〕40号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弘扬教育家精神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健全教职工“庄严入职、荣耀在职、光荣退休”职业生涯全周期关怀体系,增强全校教职工的使命感、责任感和荣誉感,引导全校教职工积极服务学校“侨校+名校”建设,争做“四有”好老师,争当时代“大先生”,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服务于学校改革发展,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设置,面向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,对在教育教学、管理服务等方面爱岗敬业、甘于奉献,取得显著成绩、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,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奖励。
第三条 教职工荣誉评选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的第一标准,坚持公开公平公正、严格标准程序、择优遴选、宁缺毋滥,确保评选具有典型性、先进性、示范性和引领性。
第二章 荣誉设置
第四条 学校教职工荣誉体系依据颁发单位共分五级,分别为: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地级市(厅、局)级、校级和院(部门)级。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地级市(厅、局)级荣誉以相关文件认定为准。
第五条 校级荣誉为学校设置以下三类荣誉:
第一类为集体荣誉:华侨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、华侨大学教学科研先进单位、华侨大学管理服务先进单位。
第二类为竞评类个人荣誉:华侨大学立德树人奖、华侨大学优秀共产党员、华侨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、华侨大学教坛新秀、华侨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、华侨大学学生最喜爱的教师、华侨大学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、华侨大学优秀辅导员、华侨大学优秀班主任、华侨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、其他校级荣誉。
第三类为入职秩年荣誉:华侨大学十载芳华纪念章、华侨大学廿载增华纪念章、华侨大学卅载华章奖、华侨大学卌载华晖奖。
第六条 学校二级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院级荣誉,不纳入本办法管理。院(部门)级荣誉设立方案需提交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。
第七条 校级荣誉的构成。
(一)集体荣誉
1.华侨大学先进基层党组织:分为先进基层党委、先进党支部等两项,表彰模范履行职能职责、出色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领导班子好、党员队伍好、工作机制好、工作业绩好、群众反映好的基层党委和党支部。评选周期、数量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。(归口单位:组织部)
2.华侨大学教学科研先进单位:分为人才培养先进单位、科学研究先进单位、综合业绩先进单位等三项,表彰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综合业绩等方面成绩突出,在学校近两年教学科研单位业绩考核中处于先进行列,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院和研究院,同等条件下向突破性业绩显著的单位倾斜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共计不超过6个,各项名额分配按学校实际情况确定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3.华侨大学管理服务先进单位:表彰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,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校部机关、直属单位、后勤实体等机构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2个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(二)竞评类个人荣誉
1.华侨大学立德树人奖:表彰在立德树人方面取得杰出成就,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重大贡献,师德高尚、事迹感人,在广大师生和社会中享有崇高声望和重要影响力,一般工作20年及以上的一线教职工。原则上每4年评选1次,每次评选3人,可空缺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、教务处、研究生院、科研院)
2.华侨大学优秀共产党员:表彰理想信念坚定、严格遵守党纪政纪、服务群众主动、道德品行端正、工作业绩突出,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好,党员组织关系隶属于我校的正式党员。评选周期、数量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。(归口单位:组织部)
3.华侨大学优秀党务工作者:表彰党性强、作风正,在基层党委从事2年以上党务工作,业绩突出的党务工作者。评选周期、数量根据上级要求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。(归口单位:组织部)
4.华侨大学教坛新秀:表彰师德高尚,教学能力突出,教学成效显著,获得广大师生认可的一线青年教师(年龄45周岁以下)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。(归口单位:教务处/教师发展中心、研究生院、教工部)
5.华侨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:表彰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,为人师表的研究生导师,要求近三年来,主讲至少一门研究生课程,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入选省级及以上优秀学位论文、其他高水平成果或专业竞赛成绩突出,且所指导学生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等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。(归口单位:研究生院、教工部)
6.华侨大学学生最喜爱的教师:表彰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师德高尚、热爱学生,坚守教学一线,注重学生知识传授和价值引领,教学质量在同学科中名列前茅,得到学生及同行的广泛认可的一线专任教师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。(归口单位:学工部)
7.华侨大学优秀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:表彰政治信念坚定、师德师风优良、坚守教学一线、育人成效突出、学术造诣高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1人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8.华侨大学优秀辅导员:表彰政治信念坚定、师德师风优良、育人成效突出、业务能力过硬的专兼职辅导员,近两学年一直在专兼职辅导员岗位上工作,至少有1学年在全校辅导员年度考核中居于本单位的前50%或年度考核优秀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。(归口单位:组织部、学生处)
9.华侨大学优秀班主任:表彰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、热爱班主任工作,切实履行班主任职责,所带班级团结向上、班风优良,担任班主任的教职工。该荣誉原则上从从事班主任工作满两年、近两学年班主任考核中至少获得一次考核优秀的人选中评选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5人。(归口单位:学工部)
10.华侨大学优秀教育工作者:表彰理想信念坚定、品德高尚,出色履行岗位职责,在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,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党政管理、教学辅助、后勤服务等非教学科研人员(不含专职辅导员)。每2年评选一次,每次评选不超过8人。原则上校部机关、教学科研单位的获奖人数应适当均衡。(归口单位:组织部、教工部)
11.其他校级荣誉:表彰在各类急难险重任务和突发情况下,敢于担当作为,作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(含退休人员)。荣誉名称、评选周期和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(三)入职秩年荣誉
1.华侨大学十载芳华纪念章:表彰在学校尽职尽责、兢兢业业,来校从事教育与服务工作满10年,近10年年度考核均合格及以上且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的教职工。每2年一次,每次不限人数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2.华侨大学廿载增华纪念章:表彰在学校尽职尽责、兢兢业业,来校从事教育与服务工作满20年,近10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的教职工。每2年一次,每次认定不限人数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3.华侨大学卅载华章奖:表彰在学校尽职尽责、兢兢业业,连续从事教育和服务工作满30年,近10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的教职工。每2年一次,每次认定不限人数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4.华侨大学卌载华晖奖:表彰在学校尽职尽责、兢兢业业,连续从事教育和服务工作满40年,近10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至少获得一次优秀的教职工。每2年一次,每次认定不限人数。(归口单位:教工部)
第三章 组织实施
第八条 荣誉体系建设工作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,负责校级以上荣誉的认定,及校级荣誉设置、评定、表彰等工作。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统筹管理。
第九条 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市(厅、局)级荣誉推荐工作,经学校批准后,根据荣誉性质由归口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。
第十条 校级荣誉由各归口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制定实施方案,组织实施评选工作。
第十一条 同年开展的校级荣誉评选,应在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统筹下进行。
第十二条 入选同一校级荣誉对应的成果不可重复,集体或个人同一年度不能同时获得同类中1个以上荣誉。
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撤销其所获荣誉,由归口单位收回荣誉证明:
1.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;
2.申报荣誉时隐瞒严重错误,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;
3.严重违反规定的荣誉奖项评选程序;
4.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应当撤销荣誉的。
第十四条 院(部门)级荣誉由学校二级单位组织实施。
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
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在教师节等重要节日召开表彰大会,对获得国家级、省部级、地级市(厅、局)级和校级荣誉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隆重表彰。
第十六条 校级荣誉的表彰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、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,具体奖励以相关实施方案为准。
第十七条 获得校级荣誉的个人,可优先作为国家级、省部级荣誉推荐人选。
第十八条 获奖集体和个人有义务分享其理念、方法和经验,配合开展相关示范活动。
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获奖集体和个人的多渠道宣传,充分发挥榜样示范引领作用,推动全校形成崇尚模范、争做先锋的良好氛围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二十条 因工作需要新设立校级荣誉的,由各业务归口单位提出建议方案,提前30天提交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,经审定后实施。
第二十一条 校级荣誉评选表彰原则上按照本办法规定周期进行,在特殊时间节点,经学校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批准,可适时开展。
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。
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施行,校内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。